
业主不交物业费不让坐潮州电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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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收取潮州电梯费,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6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结转滚存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的;
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未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对电梯维护保养 每年至少自行检查1次
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维护保养后3日内,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布最近1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项目等。
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未按照规定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或者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维护保养后,未按照规定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