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州住宅加装电梯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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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潮州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适用范围
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或幢为单位,经过本单元或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利益相关方无异议。
(二)加装电梯如果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须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加装。
(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以单元或幢为单位,实施主体为所在单元或幢的全体业主。经协商一致,可以以小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1至2名业主或他人作为代理人,也可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代理人。负责加装电梯的项目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资金筹措
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主要由相关业主自筹。可通过下列方式筹措: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按规定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实施程序
有加装电梯意愿且经过本幢或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住建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市、县(区)有关部门、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可行性论证会,综合参会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