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惠州电梯管理单位以及维修保养单位有关电梯安全问题会受到的法律责任。
1.发生惠州电梯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对惠州电梯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3.未按照规定在质监部门办理惠州电梯使用登记的;
4.未对惠州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
5.未建立惠州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未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7.未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未将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置于惠州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9.未将电梯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置于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0.惠州电梯运行期间无值班人员在岗的;
11.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电等易造成惠州电梯损害的物品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未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12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惠州电梯;
13.未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数据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4.在惠州电梯维护保养期间未采取设置护栏、警示等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15.未按规定对惠州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的;
1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惠州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